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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勿越雷池--上海一劳动纠纷案透视         

  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员工李某因违反“竞业禁止”的“游戏规则”,近日被法院判决向“老东家”作出赔偿。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竞业禁止”原则将愈加显示其重要性。

2000年6月7日,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同一天,李某用他弟弟的名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担保李某不会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但是,佩里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2000年6月7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佩里公司提起这件事。

2000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佩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信息披露给佩里公司的竞争对手瀚泰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瀚泰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当年9月15日,得知内情的佩里公司负责人找李某谈话,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今天总经理和律师跟我谈了有关‘兼职协议书’事宜。经过这次谈话,我觉得很对不起公司。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同一天,佩里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2月20日以李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裁决,判令李某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李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主审法官王鑫说,李某作为佩里公司的职工,不仅恶意向被告隐瞒其同时服务于瀚泰公司的事实,而且冒用其弟的签名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这些都表明,李某在与佩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已经存在可能侵害其利益的故意。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鉴于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告诉记者,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就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些义务,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而且会因此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新华社上海7月22日电)

新闻背景: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案件主审法官王鑫如是说。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我国劳动法也对“竞业禁止”作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从总体上阐述了职工在职期间应当“竞业禁止”的精神。

另外,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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